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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高风险村镇银行可引入地方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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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高风险村镇银行可引入地方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持股比例可超过10%,但主发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机构经营正常后,应逐步减持至或稀释至监管规定范围内。

1月5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银行深化改革、补充资本和风险化解工作。村镇银行作为中小银行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县域地区三农金融服务重要生力军。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少数村镇银行逐渐劣变为高风险机构,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服务能力。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相关工作精神,进一步督促主发起行落实风险处置牵头责任,推动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加快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强化风险处置,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对于有出资意愿和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属地银保监局和并表银保监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属地局和并表局)可根据风险处置的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审慎研究确定其对村镇银行增资所需满足的监管评级、监管指标等相关条件,支持其向所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增资扩股,或在真实、洁净、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协助处置不良贷款,同时要认真评估主发起行包括出资能力、风险状况在内的综合情况,防止因处置风险而形成新的风险。

二、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兼并重组。允许监管评级良好、经营管理能力突出、支农支小特色鲜明的村镇银行吸收合并所在县(区)或省内临近县(区)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将其改建为支行,其中,将临近县(区)法人机构改建为支行的,并购方村镇银行与其主发起行应参照执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设立条件相关规定。对于部分风险程度高、处置难度较大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在不影响当地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如主发起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属地监管部门可探索允许其将所发起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分支机构。特别是对于一些不具备救助意义的机构,属地局可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主发起行牵头实施重组、协助接管直至关闭。此外,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自愿原则下,属地监管部门可探索允许辖内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将当地其他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改建为其分支机构。

三、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开展收购和注资。对个别处置意愿不强、缺少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属地监管部门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推动其优进劣出。高风险村镇银行可引入地方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化解风险,持股比例可超过10%,但主发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机构经营正常后,应逐步减持至或稀释至监管规定范围内。

四、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对于处置高风险村镇银行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主发起行,优先支持其后续设立村镇银行和分支机构,组建“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和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对于参与化解其他银行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后续可按2:1的比例在东部空白县(区)挂钩增设村镇银行,其中已成为主发起行的银行机构作为高风险村镇银行收购方的,相关收购事项不纳入村镇银行设立规划。对于高风险村镇银行处置工作行动迟缓、推进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标的主发起行,属地局应会同并表局对主发起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约谈、限期完成处置、暂停开办新业务和新设分支机构、限制分红以及责令调整高管等监管措施。

本通知适用于监管评级5级、6级和经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风险的村镇银行,以及经属地监管部门认定经营不可持续、存在严重风险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对涉及将村镇银行改建为分支机构或变更监管条线等重组相关事项的,属地局应按季了解汇总机构需求并将相关情况报银保监会。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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