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院子挖出古董未上交,被判刑15年
2014年7月,赵某与其弟(在逃)在弟弟家中挖树根时,发现树下古墓葬,就开始挖掘。两人挖出8件青铜器,因价格问题倒卖未果。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经鉴定,8件文物中有国家二级文物4件,国家三级文物4件。且经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现场勘查,该墓葬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内。赵某被西安中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价值10亿钻石无偿上交国家
43年前,山东某生产队魏某在劳作时发现有一颗闪闪发光的“石头”,随后魏某将这颗“石头”带回家里。没过多久,这颗“石头”被大家传开了,后来经过鉴定后判定,这就是一块天然钻石,当时价值达到10亿元。当地领导亲自找到魏振芳,希望她能够将这颗钻石上交给国家。魏某面对领导的请求时非常犹豫,但其父亲表示“如果他们家几十年前发现这个宝物,恐怕早就已经没命了。” 随后父女二人一起来到北京,将这颗巨大的宝石无偿交给了国家。当地领导奖励了魏某一台拖拉机,随后国家又奖励了魏某所在的县区100万。
挖出来的钻石、古董为什么要上交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其他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按现行法律,如果不小心挖到钻石、古董或其他财产,不仅不能私藏,还要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也就是说,你没有暴富的权利,反而有保护的义务。
私藏文物无人知晓,就万事大吉吗?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示情节轻重判刑和罚款。
没有不透风的墙,如果想要将手头上的文物变现,就需要到市场去流通,虽然交易可以做的很隐秘,但是只要交易就会留下足迹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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