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购买福利、体育等彩票,是现在很多群众茶余饭后的“娱乐活动”,既是对公益事业的一种支持,也希望能给自己带来意外惊喜,本是需要保持一颗平常心,切不可当成发家致富的途径,但如果眼睁睁看着中大奖的机会从眼前“溜走”,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那么淡定。
60岁的陈先生是昆山市淀山湖居民,常年有购买体育彩票的习惯,夏先生经营的彩票店离他家不远,陈先生也就成了店里的常客。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长,为图方便,慢慢的俩人就通过微信报号码以及转账支付的方式购买彩票。2018年4月7日,陈先生通过微信联系夏先生,投注三注体彩超级大乐透,并支付了18元,其中投注的一注号码为:“02、07、14、29、32+04+11”,投注倍数为三倍,夏先生将“29”误打为“19”,其余一致,陈先生收到彩票照片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当天晚上开奖,号码“02、07、14、29、32+10+11”恰巧中得二等奖,奖金为109752元,三倍投注,总奖金近33万元,而错误号码所得奖金仅为615元。这下陈先生坐不住了,到夏先生处提出因其出票错误,要求进行赔偿,双方暂时达成一致意见,由夏先生一次性给付陈先生1500元了结此事。但陈先生并未就此放弃索赔,越想越觉得吃亏的他将夏先生告到昆山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29256元。
我差的不是500万,而是一个中500万的机会
在法庭上陈先生表示,自己是信任夏先生的,所以当天没有核对彩票,也没有提出异议,但并不能否认夏先生打错号码造成损失的事实,收取1500元只是部分赔偿款。但夏先生对此并不认同,陈先生认为日常的彩票销售过程中,时常会有彩民投注的号码与销售出票号码不一致,如彩民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再购买投注的号码,彩票点会在销售终端关闭前给予彩民再出票投注的号码彩票,费用也可以由彩票点承担。假如出票的彩票当天开奖中奖一等奖,价值500万,陈先生会提出因投注号码与出票号码不一致,而拒绝这500万吗?彩票销售历来是钱款、彩票、号码当面、当场交接,离柜后无涉,理应双方无任何纠葛产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夏先生之间成立彩票、奖券买卖合同关系,还存在委托购买指示彩票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因交易习惯而相互信任继而由夏先生无偿受原告委托购买彩票,陈先生虽指示了购买彩票的号码,但夏先生受委托实际购买彩票后已尽到了及时报告义务,陈先生并未表示异议,且按双方的交易惯例收取了兑奖后支付的奖金615元,夏先生在受委托购买彩票过程中并非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其次,奖票、奖券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即购买人购得的彩票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一种中奖的机会,一旦中奖,即取得了要求兑奖、取得财产权的现实权利,但是该合同又依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存在一种不确定性。
本案陈先生在委托购买彩票时,其取得的仅是中奖的机会,指示的彩票号码在委托当时并不表征财产权益,被告夏先生误买了其他彩票号码也并非必然导致财产损失,并未因受委托购买彩票取得了中奖奖金,陈先生主张的损失并非实际损失或可期待利益损失,也并非夏先生可以预见的利益损失;再次,后双方自行协商由夏先生补偿了1500元,陈先生再主张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购买彩票本身兼具偶然性和公益性,对于委托他人购买而又对购买结果不持异议的,要求他人承担不利后果显然于法无据,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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