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踏出校门进入汉口银行工作,王某就卷入了一场违法放贷案,而这起案件直接让汉口银行损失高达1.3亿元。
11月20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披露了该起案件的始末。
1.5亿贷款审查走形式
2011年6月,王某研究生毕业后通过应聘到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柜面实习,后进入支行业务部,定岗为见习客户经理。王某的领导是比其大16岁的客户经理刘志某,另有一名同事搭档为康某。以刘志某为领导,三人小组负责在河南平顶山地区跑存、贷款业务。
2012年7月,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迪汇达公司”)向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申请贷款,刘志某以主办客户经理、康某以协办客户经理参与办理迪汇达公司的贷款业务。
按照银行规定,刘志某、康某、王某三人小组需要与借款人下游购销商河南氯碱化工、氯碱发展当面会签三方协议,前往迪汇达公司及下游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搜集相关资料。但三人小组未按规定亲访、亲核有无真实的应收款项等,仅限于对资料形式上的审查。
之后刘志某、康某、王某在对《关于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1.5亿元净敞口授信调查报告》中未如实报告未按照要求面签三方协议,继而出具“拟同意该公司融资申请”的结论,报汉口银行水果湖支行审批,之后由该支行报汉口银行总行审批,最终以贸易链融资形式为迪汇达公司发放1.5亿元授信额度。
康某表示,11月份的时候,迪汇达公司有笔2000万元的贷款要到期还款了,刘志某就跟他们联系,结果找不到他们,就跟行里汇报了。
2013年11月,汉口银行将迪汇达公司1.5亿元债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经统计,造成汉口银行的实际损失为1.33亿元。
六年后自动投案
2018年6月13日,刘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康某、王某两人陆续到案。
刘志某到案后表示,按照银行规定,询证函要求我们跟借款人一起去下游企业找财务核实并盖章确认,目的是为了核实借款人还有多少应收账款未收回,业务开展是否正常,使得开出汇票有一个基本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我是安排我的组员康某、后期由王某办这个事情。
戏剧性的一幕是:刘志某等人在找氯碱发展人员盖章时,在氯碱发展办公楼一楼大厅遇到一位自称是该公司员工,表示领导在开会,其代劳盖章就可以。过了20分钟左右,这个人就把盖好章的三方协议交还给刘志某。事后,刘志某才知道这个印章是假的。
“当时对贷款人提供的资料,我们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对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具体实地核实。”王某表示,签订三方协议没有和下游公司当面接触,后来发现协议上面的印章是伪造的,我们确实存在失职。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某、康某、王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要求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贷款资料及偿还能力而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考虑到王某系在办理涉案贷款中途参与进来,对前期已形成的授信资料及贷款不承担责任,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2019年7月,武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刘志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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