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般人听到“凶宅”都会退避三舍,但上海朱某夫妇在买房时就不幸中招,居然用市场价买了个“凶宅”还是“三手”的!
近日,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怎样才能区分是否“凶宅”呢?该起案件最后是如何处理的呢?
市场价买了个“凶宅”,还是三手的
据上海金山法院,朱某夫妇在金山勤恳工作多年,终于获得购房资格,并想用多年积攒下来的钱在金山购买一处房屋,在金山真正实现安家的梦想。
2019年11月底,朱某夫妇通过中介,用131万元的市场价从王某手中购得一套房屋。付清房款后,双方顺利办理了过户登记。
2020年3月初,朱某夫妇装修好房子准备乔迁新居时,邻居对夫妻俩买房的行为深感“敬佩”。就买了个很普通的住宅又没有买豪宅有什么好“敬佩”的?一头雾水的夫妻俩和邻居攀谈一番后了解到该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邻居表示,这房子之前一直都是出租的前任业主一直吓得不敢来呢!夫妻俩万分震惊,经过多方打探最终证实了该邻居的说法。
原来,13年前,第一任女业主就被杀害在该房屋内,随后男业主将房屋以82万元的市场价卖给王某。王某也是在付了80万房款后,才从旁得知该房是“凶宅”,余下的2万自然也就不了了之。事后,王某始终将房屋对外出租,直到朱某夫妇购得此房。
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得知真相的朱某夫妇在与王某协商退房未果的情况下,果断向上海金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朱某夫妇认为,涉案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情,会严重影响房屋的价值并造成30%的价值贬损。他们是按市场价购买的涉案房屋。如若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应返还30%的购房款。
对此,王某反驳道,非正常死亡事情距今已有13年之久,并不会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并且自己仅在签约时与夫妇俩见过一面,房屋买卖是通过中介进行的,中介应该已将房屋相关情况告知给了朱某夫妇。
此外,为避免争议,当初在购房协议中加了一条“乙方了解此房屋的信息,对此无异议。”王某因此不同意朱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中介则辩称,当时出售的房屋是四楼,此前一度认为凶杀案发生在二楼,问及王某时,王某也默认了,因此对该房是“凶宅”的事情并不知情。
最终,经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中介的多次沟通和调解,王某同意返还朱某夫妇30万元房款,中介则退还中介费。
法官说法
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情的房屋,常被称之为“凶宅”。该类房屋并不会对购买者的物理使用造成影响,但因往往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忌讳、恐惧等)而降低房屋的市场交易价值。
因此,房屋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将相关信息告知买受人。否则,有可能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被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上海金山法院、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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