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激活大众消费潜力、中小企业活力和数字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普惠金融尤其是与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小额、普惠性信贷市场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充分满足低收入人群普惠型消费信贷需求,互联网小贷公司应运而生,为中低收入人群带来普惠型消费信贷服务。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互联网小贷公司仍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两会提出的议案即与上述内容有关。肖钢表示,部分互联网小贷公司被“现金贷”整治误伤。过去几年,由于与实际消费场景脱钩,部分机构缺乏有效风险防控措施,“现金贷”行业引发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整顿措施,重拳整治行业乱象。但在整顿过程中,不少有明确消费用途、偏重小额普惠的消费信贷业务也受到整顿,行业发展因此受限。
目前,我国缺乏针对性地支持互联网小贷公司发展的监管政策。传统小贷公司大多采用线下风控方式,服务区域内特定企业客户,单笔信贷规模大,注册资本和杠杆要求较低。而互联网小贷公司则运用大数据风控方式,通过互联网触达有小额消费需求的线上客户。目前互联网小贷公司监管仍沿用传统小贷公司监管政策,行业发展难以获得针对性支持。
同时,互联网小贷面临“小马拉大车”局面。互联网小贷发展的外源性融资渠道较为有限,主要依靠金融机构借款或资产证券化,杠杆率也比消费金融公司低很多。另外,受“现金贷”整顿波及,其业务资金来源更加受限。数据显示,自2017年《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发布后,2018年消费信贷ABS发行规模相比2017年减少30%。
针对上述问题,肖钢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区分“现金贷”和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与实际消费场景结合、小额普惠型的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与“现金贷”不同,消费信贷对消费增长、尤其是居民日常消费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并且不会被用于套利用途。因而,在“现金贷”整顿的执行过程中,应避免对消费信贷业务产生误伤。
二是结合互联网小贷公司特点提供针对性政策支持。应从业务和风险本质出发,考量小贷公司是否通过互联网技术触达广大客户,并运用数字技术有效防控风险,从而对互联网小贷进行差异化、精准化的监管。例如,互联网小贷公司天生具有跨区域经营特性,传统监管机制可能会造成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复的问题。
三是加强互联网小贷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建立分级管理机制。针对目前行业分化严重的局面,应在加强牌照监管的同时提高准入门槛。另外,还要根据经营模式、资金资产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水平等对互联网小贷公司进行分级管理,引导其加强风控和经营能力。对评级较差的互联网小贷公司,限制其杠杆和展业范围,甚至要求退出市场;对评级较好的,应给予较高的杠杆控制水平,允许其跨区域经营。
四是鼓励互联网小贷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拓宽资金来源。结合分级监管机制,针对业务发展成熟度较高的互联网小贷机构,鼓励其进入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和ABS产品,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同时,鼓励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加强与互联网小贷机构合作,发挥比较优势,有效满足长尾人群的小额消费信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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