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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农商行违法遭罚 股权质押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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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伊春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伊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9号)显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春农商行”)存在股权质押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违法违规行为,伊春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杨晶对伊春农商行股权质押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负直接管理责任。伊春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天眼查信息显示,自然人王媛、杨月芳、郭广、郑孝巍、包雨生,五人均持有伊春农商行13.00%股份;哈尔滨春秋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泓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伊春农商行10%股份;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伊春农商行5%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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